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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师教育学院教学质量保障办法(暂行)  

  刘作荣    2021-03-26  

 

为明确和规范学院的教学质量保障工作,现根据学校《潍坊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教学质量监控工作地意见》,结合学校与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院长和学院总支书记是学院人才培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落实学校人才培养的相关规划、目标和政策,组织做好本学院人才培养与思想政治工作的组织领导、规划制定、资源配置、督促检查和奖惩激励政策落实等工作。

第二条  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和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是学院人才培养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1.分管教学副院长的职责:

1)组织完成学院各项人才培养工作任务,尤其是要组织专业教师将思想政治教育贯穿到专业课程教育和人才培养的全程。

2)负责与学校和相关学院的人才培养工作地协调沟通。

3)保持并持续改进完善学院的课程建设、专业建设和教育教学资源建设的质量保障机制。

2.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的职责:

1)负责落实学生思想道德和心理素质培养的质量目标,实施学生奖惩工作。

2)组织开展社团活动、课外科技活动、文艺活动、社会调查和社会实践活动,建设优良学风和良好学院文化。

3)组织对毕业生就业情况进行分析,对毕业生进行社会满意度调查,并做好反馈、改进工作。

3.其它学院领导应积极协助院长、书记做好各项人才培养工作。

第三条  学院综合办公室为落实学院各项人才培养工作的责任部门,在分管教学的副院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负责:

1.统计正、副教授为本科生授课的比例、课程建设和执行情况、教材编写和使用情况,检查课程教学、实习和毕业设计(论文)是否按培养计划、要求进行。

2.统计教改项目的申报、中期检查和结题情况,做好教师教改成果的档案管理。

3.按学校规定进行开学初教学情况检查、期中检查、期末考查考试的考场纪律检查,督促教师做好试卷分析。

4.建立教学文档管理制度并规范管理学生试卷、实习和课程设计及毕业设计(论文)档案。

5.根据学校规定,负责学生注册,与学工办一起处理本学院学生的休学、复学等有关事宜,报学校备案。

第四条  学生工作办公室为落实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责任部门,在分管学生工作的院党委/总支副书记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负责:

1.组织开展学院本科学生的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根据学校规定,与教务办一起处理学生的休学、复学等有关事宜。

2.组织开展学生资助、心理健康教育、科技文化、社会实践、就业指导等工作。

3.根据学校规定,负责学生素质测评和各类评优评先工作;评定和申报学生的助学金及各类奖学金,负责记过及以下违纪学生的纪律处分,并报学校备案。

4.组织实施学院辅导员、班主任的选拔、聘任、培养和考核工作。

5.协助做好招生宣传和新生入学工作。

6.处理学生工作中的突发事件。

7.组织学生反馈教学质量并适时对毕业生进行跟踪调查,为改进教学方法、教学手段、修订培养方案提供依据。

第二章   教学工作规划

第五条  学院教学工作规划包括专业建设规划、课程建设规划和教育教学资源规划,其中专业建设规划为核心,课程建设规划与教育教学资源规划服务于专业建设规划。

第六条  学院应根据国家各专业人才培养质量的目标要求,主动适应国家及社会的人才需求,结合自身办学条件,不断调整专业结构,优化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夯实教育教学资源,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1.根据专业建设要求,明确学院现有各专业在本校、省内和国内外同类专业中的地位,提出学院专业发展的中长期目标。

2.根据学院专业发展的中长期目标和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学院专业设置和建设规划,组织各专业制(修)定本专业的发展规划和专业建设措施。

3.优化人才培养目标规划。制定并持续优化符合学校定位的、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能反映学生毕业后5年左右在社会与专业领域预期能够取得的成就的培养目标。

第七条  学院课程建设规划是教学的基础。学院根据各级政府部门和学校有关文件的要求,按照“创新、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遵循教育教学发展规律,以人才培养个性化、多样化培养需求为导向,推动“互联网+”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立足校情、院情,主动改革,建设高质量专业课程及其体系,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1.学院课程建设规划应包括本学院课程建设的现状、课程建设指导思想、课程建设目标、课程建设措施和课程建设预期成效等方面的内容。

2.学院课程建设规划必须坚持“以学生为中心”的原则,以创新教学模式方式、保障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创新人才为根本,注重学生自主学习能力、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的培养,避免为建设而建设、浪费人力财力。

3.学院课程建设规划必须坚持建设与引进相结合的原则,充分结合校内外两种资源,构建协同育人的建设机制。既要集聚师资团队力量,设置和建设具有学院学科专业优势特色的课程和教材体系,同时引进具有行业与社会影响力的优质课程与教材资源,补全补齐自建课程与教材体系。

4.学院课程建设规划必须坚持分级分类的原则,努力打造国家级、省级、校级和院级四级课程和重点课程与专业核心课程两类课程建设体系,结合专业现状与发展规划,注重轻重缓急,坚持教研结合、产教融合,主动运用“互联网+”现代信息技术,不断更新传授内容、创新课程教授方式方法,集聚有限资源,集中优势师资,重点突破,防止平庸化,力求“成熟一门、立项一门,建设一门、应用一门”。

第八条  教育教学资源建设规划。教育教学资源建设规划是教育教学资源建设发展的依据,它服务于专业建设规划,为人才培养目标的达成提供保障。教育教学资源建设包括教师队伍建设、平台资源建设、知识资源建设和教育教学经费等方面。

1.制定能够保证本科教学质量的数量充足,学位、学缘、职称和年龄结构合理的教师队伍建设规划。

2.按人才培养要求制定实验教学平台和企业学习实践基地建设规划;组织制定专业平台课程建设规划和目标,结合专业及课程建设与改革的需要,制定学院教材建设规划。

3.制定教改立项、教改论文和教学成果奖培育规划。

4.合理规划学院教学经费投入。

第九条 协同育人规划。制定学院层面的协同育人规划,建立教学与学工的联动机制,协同开展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条  创新人才培养模式规划。围绕培养优秀教师,优秀技术人员、优秀管理人员等培养目标,制定学院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创新规划。

第三章   规划实施

第十一条  学院教学工作规划的实施应以专业建设规划的实施为核心,课程建设规划和教育教学资源建设规划的实施是专业建设规划实施的展开。

第十二条  专业建设规划的实施。

1.根据学院专业建设规划,按照学校专业建设的内容和要求,开展已有专业的建设和持续改进,提高专业建设水平;按照学校专业设置的要求,在充分论证并具备新设专业的条件下,根据申报程序申请新增为服务战略新兴产业等国家重大发展战略的相关专业;根据学院办学条件、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在对专业建设评价、预警的基础上,按照学校专业预警与退出机制,停止招生乃至撤销有关专业。

2.根据学院专业建设规划,组织各专业制定人才培养方案,上报学校并组织实施,促进、提升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有效执行度。各专业制定的人才培养方案中,必须具有公开的、符合学校定位的、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培养目标。培养目标能反映学生毕业后5年左右在社会与专业领域预期能够取得的成就。课程体系的设置应清晰界定课程应达成的知识、能力和素质目标要求。

3.各专业必须有明确、公开的毕业要求,毕业要求应能支撑培养目标的达成。专业应通过评价证明毕业要求的达成。专业制定的毕业要求应细化为可衡量、可评价、可操作和反映专业特点的指标点,引导教师有针对性地教学,引导学生有目的地学习。毕业要求细化或分解的原则是:

1)可操作,即能够落实到课程教学与考核中去。

2)动词引导,即用不同的动词精准表达能力达成的逻辑关系和程度差异。

3)体现“复杂”,即综合运用知识和方法。

4)专业特色,即专业的特殊性、指向性。

5)有逻辑/可衡量,即能力达成的内在逻辑关系。

第十三条 学院鼓励开展人才培养模式创新改革试点,将创新创业教育与专业教育深度融合,深化专业综合改革。

第十四条  课程建设规划的实施。

1.根据专业建设规划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科学合理设置课程体系。课程体系的设置能支持毕业要求的达成。为适应学校多层次人才培养目标和动态变化的经济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强化学校航空国防特色,鼓励教师依托专业开设有助于拓宽专业知识、能力和素质,提升就业竞争能力和夯实未来职业发展基础的相关课程。

2.课程内容及教材应根据课程应达成的知识、能力和素质目标要求合理安排和合理选择,明确课程各章节内容的知识贡献、能力贡献和素质贡献。

3.根据学院课程建设规划和目标,组织编写课程教学大纲,组织公共学科基础课程及其网络教学资源建设、教材建设。

4.根据学校课程建设保障办法,组织课程教学准备工作和课程教学实施工作。

第十五条  教育教学资源建设规划的实施。

1.根据学院师资队伍建设规划采取措施进行落实教师建设,提升教师教学水平;保证教授为本科生授课,组织专业教师将思想政治教育融入专业教育。

2.开展学院公共实践教学平台建设,组织各专业开展实验室建设,根据专业设置和课程教学需要,有计划、有步骤地选择能满足教学实习实训要求的企业,进行企业实习实践基地的建设。

3.推进各专业的理论课与实践教学环节教学改革,推进创新创业教育教改革,组织开展学院各类教学竞赛活动;积极引导、鼓励和支持教师申报高级别的教改立项,编写高质量的教材,撰写并公开发表高水平的教改论文,培育高质量的教学成果奖。

4.根据“教学优先”的原则和人才培养的需要,调配教学经费包括教学活动经费和专业建设经费等在各课程、专业之间的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定期召开学院层面的教学、学工联席会,推进教书与育人的密切结合,促进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的协同工作,尤其是做好学习、经济、心理和就业困难学生的帮扶工作。

第四章   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学院教学工作绩效评价分为学院内部自我评价和学院外部的教学工作评价。学院内部的教学工作评价须建立在制定本学院内部质量保障体系的基础上,并有提高本科教学质量的政策和措施。学院教学工作绩效评价的对象以专业建设规划实施绩效为核心,包括课程建设规划实施绩效和教育教学资源建设规划实施绩效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八条  专业建设绩效评价。根据学校专业建设质量保障办法,定期组织开展学院对专业建设绩效的自我评价,通过评价专业建设的“五度”定量反映专业建设水平。组织开展毕业生培养质量第三方评价工作,全面开展本科专业综合评价,积极推进工程教育专业论证工作。

第十九条  课程建设绩效评价。根据学校课程建设保障办法,学院组织开展对课程建设绩效的自我评价,着重评价课程建设的“五度”反映课程建设水平。组织条件成熟的课程参加校级、省级和国家级“优质课程”、“精品课程”、“精品资源共享课程”等的评价。

第二十条  教育教学资源建设绩效评价。根据学校教育教学资源建设质量保障办法,学院定期开展师资队伍、实验教学平台与企业学习实践基地、课程教材教改教学成果和教学经费四大类教育教学资源建设绩效的自我评价,通过评价教育教学资源建设的“五度”定量反映学院教育教学资源建设水平。积极参加学校和各级政府部门组织的专项和综合教育教学资源建设评价。

第二十一条  其他教学工作绩效评价。定期开展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教学改革、创新创业教育教学改革效果评价;定期组织学院层面教学与学生工作协同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评价。

第五章   持续改进

第二十二条  学院教学工作的持续改进围绕专业建设规划的改进为核心,包括课程建设规划的改进和教育教学资源建设规划的持续改进等。

第二十三条  专业建设的持续改进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确定改进的要求:

1.根据校院两级督导在教学督导过程中发现并反馈专业建设存在的问题;

2.根据年度专业建设绩效的自我评价结果,识别专业建设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制定具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明确改进的目标和时间节点要求,并切实予以落实,以持续提升专业建设水平。

3.根据江西省普通高校本科专业综合评价结果,总结分析并找出专业建设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主要问题。

4.参加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的专业,通过认证工作过程,找准现有专业建设与专业认证标准要求的差距。

5.根据毕业生培养质量第三方调查反馈毕业生毕业就业的状况及对专业建设的意见建议,分析专业建设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  对确定的专业建设改进要求,在分析找出专业建设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主要问题及其产生原因的基础上,制定具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明确改进的目标和时间节点要求,并切实予以落实,以持续提升专业建设水平。

第二十五条  课程建设的持续改进的持续改进应从如下方面分析确定改进的要求:

1.根据学院内部对课程建设绩效的自我评价中发现或识别的课程建设存在的薄弱环节。

2.学校教育教学评估中心在教学督导评价过程中反馈课程建设存在的问题。

3.根据定期开展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教学改革、创新创业教育教学改革效果评价中发现或识别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创新创业教育教学改革存在的薄弱环节,或学校教育教学评估中心在教学督导评价过程中反馈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存在的问题。

4.组织参加校级、省级和国家级“优质课程”、“精品课程”、“精品资源共享课程”等的评价结果。

第二十六条  对确定的课程建设改进要求,在分析找出课程建设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主要问题及其产生原因的基础上,制定具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明确改进的目标和时间节点要求,并切实予以落实,以持续提升课程建设水平。

第二十七条  教育教学资源建设的持续改进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确定改进的要求:

1.学院在教育教学资源建设绩效的自我评价中发现或识别的教育教学资源建设存在的薄弱环节。

2.校院两级督导在教学督导评价过程中反馈学院教育教学资源建设存在的问题。

3.参加学校和各级政府部门组织的专项和综合教育教学资源建设评价过程中进行分析总结,找出的教育教学资源建设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主要问题。

第二十八条  对确定的教育教学资源建设改进要求,凡属学院自身能够改进的,须制定具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明确改进的目标和时间节点要求,并切实予以落实;凡需要学校解决、改进的,学院提出进一步加强还改进的意见和措施,形成分析报告,报学校有关部门经校长办公会审定解决。

第二十九条  根据定期组织学院层面教学与学生工作协同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评价中识别或发现存在的主要问题或薄弱环节,制定具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明确改进的目标和时间节点要求,并切实予以落实,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依据持续改进的基本原则规定了学院层面的本科教学质量保障的主要内容,各专业应根据本办法,结合专业实际情况,制定并实施具体的实施细则或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教师教育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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